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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少年猝死网吧案一审判赔七万元
发表日期:2008-04-23   来源:太原晚报   发布人:ws37358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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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山西网4月22日电 太原市一名17岁少年在南海西街一家网吧上网时发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曾刊发《父母上法庭为猝死少年讨公道》丶《赔偿事宜未果网吧易主经营》,对这起未成年进网吧引发的事进行连续报道。近日,迎泽区法院庙前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网吧投资人格某给付死亡少年父母医疗费丶丧葬费丶死亡赔偿金丶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

  2006年11月26日上午,年仅17岁的少年小李与同学一起到南海西街一家网吧上网。当时,网吧管理员核对了上网卡后便让小李和同学进入网吧。上午11时许,同学发现小李突然昏倒,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了小李的父母。随后,小李被父母和网管叫来的120急救车接往附近的医院抢救,但抢救了两个多小时后,小李最终没能醒过来。医院死亡医学书载明,小李是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事发当天,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因格某投资的网吧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丶无实名登记等,对其进行了处罚。事发4个多月后,格某将网吧转让给了陈某。然而,有关赔偿事宜经双方多次协商一直没有结果。随后,猝死少年的父母将网吧原投资人格某丶网吧和网吧特许经营公司——网通太原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丶医疗费等26万余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格某对小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但格某投资的网吧接纳尚未成年的小李进入,与其死亡在事实上有一定联系。另外,格某虽已转让网吧给陈某,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格某与陈某要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根据有关法律,网吧原投资人格某应对原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转让给陈某的网吧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网通太原分公司与网吧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公司对小李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也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公平性原则,格某应酌情分担小李父母实际损失的30%。

  据了解,一审判决下达后,格某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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